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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05年04月05日 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在院(校)党委和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组织。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校)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支部工作;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一般教职工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由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必须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我院(校)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部或教研室设置。学生中按系或年级设置,有正式党员5人以上可建立学生党支部。

    第六条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并可实行交叉兼职。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增选副书记1人。

    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名单应报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出缺,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党支部,由党总支、党支部提出意见,报学院(校)党委批准。

    第二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支部在本单位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做好在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青年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结合实际工作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成就,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第十四条通过积极、主动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开展争先(先进党支部)创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中,不断加强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五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和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者,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坚决予以自动退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它纪律规定, 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协助党总支对本单位专兼职干部进行教育和考核, 做好本单位统战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支部书记的职责:

    1、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抓好党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4、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的职责:

    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配合支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提出组织工作的计划和建议;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完成党内统计工作,收缴党费。

    (二)宣传委员。了解思想动态,提出党员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指导群众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三)纪律检查委员。了解党员端正党风维护党纪方面的情况,提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检查党员执行党纪情况,转达、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揭发、申诉和控告,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纪案件,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

    (四)青年委员。了解青年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活动;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第四章 基层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党员奖惩意见。

    (四)党课。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的党课外,支部还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抓好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党员管理制度

    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过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对离退休的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指定专人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二十三条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与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学生会等建立联系,密切党群关系,坚持每个党员至少联系一名群众(本单位党外群众较多的情况下),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党群关系。

    第二十四条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立即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人,并在半个月之内同申请人进行一次正式谈话。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经党支部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对所负责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谈一次话,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做一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应采取不同形式,每学期至少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一次。

    第二十六条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党总支对支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