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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5年04月05日 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要高度重视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优秀大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从新生入学起就要积极做好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五条学生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第八条党校培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并参加党校培训,方能入党。学生党支部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学院(校)、系党校举办的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教育。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学生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由团组织推荐,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对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确定发展的学生党员在发展前要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宣传部对准备发展的党员要指派专人对其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学生党支部应先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表上交给党总支审查,经同意后,由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系党总支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准备好相关材料上报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

    党委组织宣传部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九条学生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一条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毕业参加工作时,学院(校)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总支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组织宣传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