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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4年12月06日 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明确学院各部门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院纪检委、两办、组宣部、人事处、计财处、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委,负责日常工作。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起来,负责对违犯本《细则》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二)组织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和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三)纪检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犯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书记负责或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委书记、院长的责任是管好领导班子,对全院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和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学院的其他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二)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教育部等上级机关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法规、决定及会议精神,每年至少两次分析和研究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及各项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管好“一班人”,使领导班子成员能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按时开好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监督。

    (五)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过问、指导查处,支持和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各种办案阻力和干扰,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责任是管好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二)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及各项规定,同时按照“三严”方针,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和制约措施,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四)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限期改进。

    第九条 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主任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负责搞好组织协调,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问题,主动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意见。

    (三)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查处违纪案件,重大案件要亲自参与办案,严格执行纪律和政策。如瞒案不报或压案不办,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搞好对党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和监委委员的作用,协助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积极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使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以及各处、室、系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是管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本单位(部门)的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正职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副职协助正职,并对分管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项抓好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每学期或年度要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向院党委、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二)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计划,贯穿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之中,重点管好领导班子成员,保证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抓好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有效地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纠正不正之风。

    (三)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及各项规定,按时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问题主动进行自查自纠。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监督。

    (五)对本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必须及时向院党委、纪委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或配合院纪监委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不正之风,各有关责任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是:

    (一)院纪委和组织宣传部负责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组织宣传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党办、院办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接收礼品的登记工作。

    (四)党办、院办、计财处负责院领导特支费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工作。

    (五)组织宣传部负责制止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人事处负责检查纠正在招聘、职称晋升方面的不正之风。

    (七)学生处负责制止招生、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不正之风。

    (八)基建部门负责制止建筑工程过程方面的不正之风。

    (九)财务部门负责检查纠正各种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十)计财、纪检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纪检委负责查办案件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对部门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工作。

    (十二)纪检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 实施、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学院党政一把手与自治区教育工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系、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和机关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与院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三条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院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做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工委负责考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要求,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委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向领导小组做出报告,并分别情况,由组织宣传部、纪检委等单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能履行本《细则》要求的领导责任,但又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有关程序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敷衍搪塞,贻误工作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该调查而没有及时调查;该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好人主义严重,有说情、放任,不支持、不配合纪检委工作的;

    (四)忽视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风气不正的;

    (五)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因而带来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凡是廉洁自律和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成绩不是优秀的,考评总成绩不得评为优秀;考评成绩为差的,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