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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04年12月06日 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党政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和促进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实施有效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教育部纪检组和监察局制定的《关于高等院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纪委、监察室,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三条 纪委、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两种职能,担负着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学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重视、支持和指导纪检机关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全体党员和全体教职工。

    第六条 监督的重点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七条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在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肃党的组织纪律的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按"四化"方针,德才兼备标准以及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重视党的建设,执行各种党内和行政法规、条例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院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及缴纳党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是否从党的利益、学院整体利益和事业发展出发, 正确行使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搞特殊化,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的方法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学院纪委书记参加或列席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招生分配委员会、招工、招干领导小组、财务管理委员会、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等有关会议,全面了解领导决策的过程,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上述工作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纪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纪委应协助党委和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并依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定期不定期给党委和行政领导提供信息,提供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树立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所有党员、干部都要加强有关方面法规条例的学习。学院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对法规条例的学习列入学习计划。

    第十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除及时给领导同志传阅外,还要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处级以上干部传达贯彻。

    第二十条所有党员、干部都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既有监督党组织和他人的权利,又有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义务,特别是党政班子的成员和主要的负责同志,更要牢固树立被监督的意识,注意听取监督机关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干部的任免、职称晋升、招工招干、招生分配、评选先进、福利待遇、财经管理、工程承包等方面都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让群众监督)。纪委要依此原则进行监督。

    第六章 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委、组织宣传部要派人参加各基层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党支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提前两天报告学院纪委和组织宣传部。

    第二十五条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要如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学院纪委每年将定期调阅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记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学院纪委和组织宣传部对学院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应做到会前通过不同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会后核查其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七章 加强对学院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的纪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学院党委成员及行政领导的学习纪律、会议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纪委对学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委成员、行政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院级干部立案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批准权限,由上级纪委处理,学院纪委有协助调查权。

    第三十条学院纪委可不经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第八章 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纪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对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学校重大事项实行参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院纪委参与学院的财经预算、决算方案的研究会议。

    第三十三条学院纪委参与学院的经济开发投资,基建工程费用投资的预决算研究会议。

    第三十四条学院经济合同(内部合同或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兑现,纪委应参与并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学院和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特别是自创部分和招待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纪委通告一次,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学院中层党政干部,在考核及任免之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部门的收费和罚款项目都必须有依据,必须向纪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在国内公务交往和业务活动中收的礼品、礼金、回扣、折扣和中介费等,应到纪委进行登记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党政重大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

    第九章 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第四十条 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或检举、控告领导干部的问题,是他们的民主权利,纪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不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按党纪政纪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有权向纪委提出申诉,纪委应予受理,并限期给予答复。

    第十章 建立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发挥合力作用

    第四十三条 纪委、组织宣传部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沟通情况会议制度,特别情况随时交流。

    第四十四条建立和健全纪委监察工作网络,各基层党支部要设立专职纪检委员或兼职纪检员。通过他们了解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加强党政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纪委要定期向全院处级以上干部通报学院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